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只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改变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在接管期间,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团接管而改变。接管组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不负财产上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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