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备考知识点【刑法】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2026-02-08

考点1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一)知识点回顾

1.解释

(1)平义解释: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

例如,将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

(2)缩小解释:对刑法用语作出比一般字面含义要狭窄的解释。

例如,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扩大解释:对刑法用语作出比一般字面含义要宽泛的解释。

例如,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注意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有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含义范围内——扩大解释;超出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类推解释: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类似性原理,比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文,作出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的解释。

例如,将“长期通奸”解释到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概念之中,从而将与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行为,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5)反对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例如,“告诉的才处理”→如果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

(6)补正解释:刑法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其真实含义。

例如,对于洗钱罪的处罚“没收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当将“没收”补正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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