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要知识点归纳-公序良俗

2026-02-08

一、【相关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公共秩序指国家的一般利益、立国精神与基本国策的具体表现。

(二)善良风俗指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

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无效。

其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负担行为,可能构成公序良俗的违反而无效。

(二)处分行为,处分行为系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在伦理评价上为中

性,原则上不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三)身份行为,亦有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案例】

甲经商致富,垂涎乙女姿色,与乙女约定,若与之同居即赠与房屋一间,乙女应允,惟须甲先将该屋移转登记与乙女,甲依约办理,然乙女于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拒不履约,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拟答】(一)甲不得请求乙女与之同居:

J、甲请求乙女同居的请求权依据可能为甲、乙间的约定。查甲乙间系约定,由甲赠与乙房屋,乙嗣后负有与甲同居的义务,由于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与同居间并无对待给付关系,且依甲、乙间的约定亦非以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为履行同居义务的停止条件,故应认为甲、乙间系成立一附负担赠与合同,并以乙履行同居义务为其受赠的负担。

2、按以财产权的移转作为性行为的对价,通说认为此等性交易行为应属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依此见解,纵使财产权的移转与性行为的间并无对待给付关系,但由于同居义务的履行此一负担,与房屋的赠与间仍有相当程度的交换关系存在,故应比照性交易的情形,认为本案的附负担赠与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3、甲、乙间的附负担赠与合同既无效,甲自不得请求乙履行负担内容的义务,故甲不得请求乙女与之同居。

(二)甲不得请求乙女返还房屋

1、甲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乙,使甲失去房屋所有权,乙获得房屋所有。又甲、乙间的附负担赠与合同既依前述无效,则甲受损、乙受利间即无法律上原因,甲本可依依不当得利返还房屋所有权。

2、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为给付的人不得请求依不当得利返还该给付。通说认为本款所谓不法原因,包括原因行为违反强行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吓阻当事人从事标的不适法或不妥当的行为。甲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乙的原因既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依该款规定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受限制,故甲不得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房屋所有权。

三、案例分析

(一)

1、单身条款:于僱佣合同中约定女性于任职中如结婚即应辞职。

2、以人身为抵押

以人身为抵押标的所缔结的合同,由于有违人性尊严。

3、人体试验契约:以人类的身体、健康当作评估试验结果的工具。

4、押女为娼:母亲因负债而与他人签约,将女儿押与他人为娼,再于一定期限后带回女儿,亦有违人性尊严,而将人加以物化。

5、抛弃刑事追诉权:于约定两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责。

(二)婚姻制度维护:

1、预立离婚契约:夫妻间爲恐一方于日后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预立离婚契约者。

2、限制一定期间内再婚

夫妻离婚后,以契约约定对方于一定期间 内不得再婚者,有违人民结婚此一基本自由。

3、附条件离婚

夫妻协议离婚时,以契约约定一定之解除条件(例如约定以给付金钱爲解除条件)时 ,而约定于条件不成就时离婚不生效力者,亦有违反公序良俗之问题。

(三)家庭伦理维护:

1、预立遗产分割契约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未死亡以前,预先就被继承人之财产为瓜分,并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者,应认为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

2、约定断绝亲子关系

亲子关係源自血源,纵约定断绝亲子关系,应认爲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

(四)性关系:

1、性交易

支付对价从事性行为的性交易合同,有违我国国

民伦理道德观念,其合同应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2、金屋藏娇

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约定以金钱或其他财产权给付换取维持不正常关系,属违反公序良俗而约定无效。

3、断绝不伦关系

有配偶的人与第三人原有不伦关系,如为断绝该不伦关系,而约定给付金钱或其他财产权,

未违反公序良俗,约定有效。

4、以终止不伦关系为解除条件

有配偶的人赠与第三人财产以维持同居关系,并约定一旦终止同居关系该赠与合同即消灭,系以终止不伦关系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