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民事法律关系(不接受民法调整法律关系)
(一)不接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好意施惠关系
所谓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间的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换言之,好意施惠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实都根本没有成立合同的意思非属于合同关系,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为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当事人仅为相互照顾、道德上及感情上的约定。
此种好意施惠关系仍可作为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亦可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但是其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过失应解释为重大过失责任。
【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例子归纳】
(1)基于情谊搭乘顺风车(和顺风车营业行为不同);(2)代购某物;(3)代交房租;(4)代为投递邮件;(5)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6)受托于火车到站时叫醒。
【随堂练1】
乙同学是玻璃娃娃,因该班体育课遇雨改往教室上课,该班同学甲抱乙下楼梯时,因天雨楼梯湿滑,甲不慎滑倒,和乙一起摔落楼梯,甲及乙皆因跌倒碰撞楼梯而受伤,乙并因高处跌落,头部钝创,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不幸死亡。
【问】甲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甲承担部分责任。因为甲帮助乙之间构成好意施惠行为,在实施行为时涉及他人身体健康、生命权益,应该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根据上述案情,甲不慎摔倒,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原理,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因此,甲承担部分责任即可。
【随堂练2】
王某邀请钱某去KTV喝酒,钱某几杯下来,已经不胜酒力,已有微醺醉态,但是王某极力劝酒,钱某无奈只能多喝几杯,之后钱某开车自己回家,结果遭遇车祸。
【问】本案中王某对于遭遇车祸的损害是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王某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共同饮酒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但是在期间劝酒导致王某处在微熏状态,仍然劝酒,使得钱某处在危险状态,基于先行行为王某对维持钱某的权益的有安保义务,但是显然王某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此时构成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接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二——公法法律关系
本质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判定标准:主体是否是公权力机关,是否是从事公私活动,即为结合主体、主体的活动内容、行为目的等综合判断。
【随堂练】
吕某和张某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取名为“北雁云依”,然后A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被相关机关拒绝办理。【改选自主观题案例用书的案例一】
【问】吕某向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其所形成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派出所的行为公安机关主体的行为,属于公权力机关,从事的事务属于公共管理事务,因此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延伸阅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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