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部发公告,该备案制度自10月1日起生效,生效后过渡期为60天。无船承运人应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订的协议运价。无船承运人可自行确定运价变动幅度,并应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无船承运人可自行调整运价幅度,备案的公布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但本办法生效后首次备案的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部水运局负责人表示,实施备案制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运市场健康发展。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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