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对于文艺、体育特长生,经我校考核且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录取。
第六章 报到与入学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考生可以采取信函索取招生简章、电话咨询或登录我校网站浏览招生网页等方式咨询招生情况。录取信息的查询,考生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查询,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或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ust.edu.cn E-mail:zsjy@tust.edu.cn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022-60273336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天津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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