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在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
这里的成本应指个别企业的成本。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当报价为成本价时,企业利润为零。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各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也随之产生。因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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