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税控收款机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要依法办理注销和转让的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作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作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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