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采购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①采购人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③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⑥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⑦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2)采购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采购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应承担采购终止的法律后果。
①责令限期改正。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第⑥⑦条情形的,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正,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签订书面合同。
②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在采购活动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该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可以依法重新确定新的供应商或重新进行采购的招标活动。
③撤销合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但采购合同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④赔偿损失。在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给其他潜在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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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采购人的行政责任是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因违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政规定进行采购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行政责任主要在《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各部门的规章中加以规定。
1)《政府采购法》中对采购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①采购人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④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⑥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⑦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⑧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⑨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⑩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者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件的;变造采购文件的;
⑾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⑿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采购人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2)采购人因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采购,采购人的违法采购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方式有:
①责令改正;
②没收其违法所得;
③罚款;
④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视情节的轻重,可分别给于行政记过、记大过、警告、降职、降级、开除等不同的行政处罚。
(3)采购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采购人的刑事责任是采购人承担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后果。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构成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接受贿赂、接受供应商金钱及其他物质利益构成犯罪的,按受贿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罚金,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采购人中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根据受贿数额的不同分别处于1年以上7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采购人索贿的从重处罚。.
4)采购人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5)采购人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采购人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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