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完全认可
厦门大学招生章程第七章第17条写道:“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加(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专业投档。”
天津大学招生章程第四章第10条规定:“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有关政策性加分的规定。专业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相关规定说明,这类高校在投档和专业录取时都以投档分数为主,投档分相同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主。
类似的高校有:北京大学、辽宁大学、河北大学、内蒙古大学、南京大学、南昌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四川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等。
第二类,投档认可但专业录取不认可
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章程第四章第10条写道:“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承认考生其中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中南大学招生章程第25条规定,学校在安排学科大类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有优惠分者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这些高校招生章程表明,投档时认可加分,但在专业录取时主要以实际高考成绩为主。
类似的高校有: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吉林大学、郑州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开大学等。
第三类,投档认可,但专业录取态度不明
复旦大学招生章程第6条记载:“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招办)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章程中说了认可加分政策,但是具体的专业录取过程中,到底是以投档分还是实际成绩为主没有说清,更没有说明在投档分相同时或实际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何者。
类似高校有:同济大学、新疆大学、山西大学、贵州大学、青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等。
第四类,不认可但又有所考虑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第三章第9条规定:“在高考实考分(江苏:实考分和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教育部政策规定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第五类,态度不明
在云南大学的招生章程中,笔者没有发现关于对高考加分政策的态度表述。类似的高校有西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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