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了解)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了解)
第二节 专利法
一、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专利通常有两种含义:(1)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权的客体,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2)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专利权。专利法是调整专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掌握)
(一)专利权的主体
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以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
3.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
4.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增加)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三、授予专利的条件 (掌握)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3、实用性,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依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
1.申请的提出。2.申请文件。3.申请日和优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优先权是指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申请日视为后来的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申请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不必由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亲自提出。(增加)
(二)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查、早期公开。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4.专利复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能续展。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二)专利权的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的无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六、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侵权行为
1.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
(1)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使用专利方法;
(3)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侵权的处理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七、专利资产的评估
(一)概述
我国的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
(二)法定专利评估的情形
1.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1)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2)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3)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4)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5)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非国有专利资产因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三)专利资产评估的业务管理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送专利局备案。
第三节 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概述
1.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商标所有人依法可以将其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商标的种类:(1)商标按结构,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2)商标按使用对象和功能,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二)商标法概述
二、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商标注册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
(二)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授予商标专用权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商标申请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办法。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审核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掌握)
(一)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注册商标转让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报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商标评估
评估机构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3)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及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机电设备)专职人员各不少于2人;(4)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社会、工程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包括以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增加)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或组织。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因继承、企业变更或终止、委托合同等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或者组织。
(二)著作权的种类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下列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四、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 (掌握)
(一)著作权的归属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前述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前述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以及前述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以及前述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五、著作权使用许可、转让和限制
(一)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掌握)
著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
(二)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转让前述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使用的限制 (掌握)
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2)为介绍、评论引用(3)为报道时事引用(4)报纸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0)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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