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发出追索及再追索通知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期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8日: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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