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全市共选聘400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一、选聘名额
2009年,全市共选聘400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本市11个有农业的区县所属村任职。其中,汉沽区10名、大港区15名、东丽区20名、西青区25名、津南区25名、北辰区25名、武清区70名、宝坻区70名、蓟县70名、静海县40名、宁河县30名。
二、选聘范围
200名面向坐落在天津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天津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进行选聘;200名面向具有本市选聘区县原籍(生源地)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或毕业1—3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进行选聘。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也可选聘。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的毕业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在选聘范围内。
参加天津市组织的“三支一扶”活动的大学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且服务期满的大学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经组织推荐(1次)可作为选聘对象。
三、选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2.学习成绩良好,能如期毕业;
3.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确定的选聘计划和选聘条件,通过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院校党组织审查推荐、组织(人 事)部门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组织实施。经自愿报名、组织推荐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 笔试;由区县党委组织部进行面试,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择优确定考察人选,进行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合格后,由区县党委组织部提出选聘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 批。
五、报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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