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2

2026-02-10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报名并参加 考试。报名时应按规定交纳考试发证费。海关对符合条件 者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实施考试要求和评 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分数由考试地海关负责 通知。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考试地海关公布考试合格者名单,负责对成绩合格者颁发 《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 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一)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 员的;

(二)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 为。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 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可以宣布成绩无 效或撤消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 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