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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价格补贴发放的对象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对象为: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困难家庭等。
二、价格补贴发放的办法
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与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在每年价格上涨较快的季度(同比涨幅超过3%),按季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三、价格补贴发放的标准
以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依据,即:当季度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时,就按涨幅的4.5倍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补贴金额=季度价格同比涨幅×4.5×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季30元。
困难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给。
四、价格补贴发放的时间
价格指数公布后的一个月内。
五、价格补贴的资金渠道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该项物价补贴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渠道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是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公开公正,及时规范。要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等单位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公开公正、及时规范地做好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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