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2026-05-0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规定履行审核或初审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属于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如下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般性项目且用地规模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由科室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2,与城市规划有重大冲突,经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小组讨论认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或者对城市发展和城市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小组讨论认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均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3,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均按照局审查办理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