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票据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一规定表明,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来自 280文秘网(https://www.it280.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会计硕士知识点详解:出票的效力】相关文章:
2025年外省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转入江苏认定的通告公布05-07
Vb中控件的自动排列05-07
写未来的作文300字05-07
Our Mother Is the Same 我们的妈妈是一样的05-07
小学父爱的作文600字05-07
2018国家电网新大纲财会类市场模拟卷多选题(二)05-0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登录入口:https://czt.gxzf.gov.cn/kjgl/05-07
云南师范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报名公告05-07
汪涵讲述小时候成长经历:鸡毛掸子的故事05-07
关于清明节的英语作文:清明节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