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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把“科教兴省”战略落到实处,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提高我省教育的整体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创建教育强县,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创建规划,层层落实,分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务求实效,把创建活动作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扎扎实实推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强县由省组织达标验收。认定工作从1999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教育强县达标验收的标准,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的要求研究制定。
二、验收程序
(一)创建县(市、区)对照《**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和教育强县达标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初审同意后,于评审当年10月前报省教委。
(二)省教委收到申请报告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教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成立评估验收小组,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评估验收。
(三)评估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合格的,由省教育强县评估验收小组写出评估验收报告,经省教委审核后,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审定。
三、表彰奖励
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授予**教育强县称号和匾牌。对在创建教育强县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由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复查
对授予省教育强县称号的县(市、区),每两年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抽查一次。对不再符合教育强县条件的县(市、区),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教育强县称号,收回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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