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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1.无因管理的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如:下雨打雷,帮领居家收被子,此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这里没有法定的义务指的是在法律明文中并未有规定下雨了,有替邻居收被子的义务;而约定的义务则指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并未有事先的约定,即下雨了,由管理人帮本人收被子,可以简单理解无因,即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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