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准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以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根据《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难于暂缓登记的。根据一般规则,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把土地登记代理人站点加入收藏夹
《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况主要是: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给予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作出登记的期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自受理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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