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保险原理与实务》知识点预习笔记:保证保险4

2026-03-23
5.忠诚保证保险。

  (1)忠诚保证保险的概念。忠诚保证保险又称为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和挪用款项等而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它以雇员的品德为承保对象,雇主是权利人,雇员是被保证人。

  (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责任的财产损失;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除外责任包括:因雇主擅自减少雇员工资待遇或加重工作任务导致雇员不诚实行为所带来的损失;雇主没有按照安全预防措施和尽职督促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雇主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勾结而造成的损失;超过了索赔期限仍未索赔的损失;因核裂变、核聚变、核辐射等引起的损失;由于武装力量、*造成的损失;因地震、火山爆发、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忠诚保证保险的种类包括指名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无论是指名保证保险,还是职位保证保险或总括保证保险,对每个人或职位均由雇主与保险人商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金额。

  确定忠诚保证保险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是职业和岗位。

  (4)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期满可以续保。

  忠诚保证保险保单中通常有下列规定:忠诚保证保险必须规定发现期,发现期不是从损失发生时开始,而是从合同终止时开始;任何不诚实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雇员连续无中断的工作期间;任何不诚实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是在雇员被辞退或退休或死亡之后6个月内或忠诚保证保险合同期满3个月内发现。

  (5)赔偿处理。雇主及其代理人在发现雇员有不诚实行为,并造成钱财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自发现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索赔单证。

  雇主对雇员只能提出一次索赔请求,保险保证金额不累计计算。

  雇主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协助保险人向有不诚实行为的雇员进行追偿。

  自发现雇员有不诚实行为之日起,若雇主还有应付给雇员的薪金或佣金或其他钱财时,应当在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

  忠诚保证保险可规定免赔额。

  保险经纪、公估人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复习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