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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