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对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做出规定。现对你说的两种方法分析如下,供参考。
首先,第一种方法不可行。因为将进项税额计入外购货物的成本,会导致虚增货物的成本,影响损益的金额。即使在以后重新调整库存货物的成本,其金额肯定是不准确的。因为当时购进的货物已经被生产车间领用或是对外销售。准确地说,分流进项税额时,必须按比例将进项税额分摊库存商品和当期损益。这种做法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
其次,第二种方法也有一定问题。因为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会导致申报数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不符,不能真实反映本期应纳的增值税。
可以增设"待摊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过渡,取得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材料采购"、"待摊税金--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当符合抵扣条件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待摊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这样,既能保证账实相符,又不至于漏申报或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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