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考题节选

2026-03-24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是教师职业道德考点之一,在此节选部分考题进行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备考教师招聘考试。

一、单选题

1.“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教师对待学生成长中出现的“冒犯和过程”,正确的做法是(    )。

A.“眼睛里容不下沙子” B.“宰相肚里能撑船”

B.“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D.“棍棒底下出孝子”

1.【答案】B。解析:“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教师对待学生成长中出现的“冒犯和过程”,教师更应该是做得事宽容,“宰相肚里能撑船”强调教师应该宽容学生的错误,因此选B。

2.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以下关于“关爱学生”不正确的论述是(    )。

A.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B.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员

C.严慈相济,作学生的严师良友

D.循循善诱,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答案】D。解析:“关爱学生”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循循善诱,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属于“教书育人”的范畴。

3.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的师德规范是(    )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A.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团结协作

B.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C.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D.爱国守法,勤恳敬业,热爱学生,作风正派

3.【答案】B。解析:200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出的师德规范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4.不属于师德规范的是(    )。

A.爱国守法 B.舍己救人 C.终身学习 D.爱岗就业

4.【答案】B。解析: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教育,不包括舍己救人。所以此题选B。

5.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颁布于(    )。

A.1984年 B.1991年 C.1997年 D.2008年

5.【答案】D。

6.师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是(    )。

A.爱岗敬业、终身学习、为人师表

B.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终身学习

C.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D.教书育人、终身学习、为人师表

6.【答案】C。解析: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构成了师德的核心内容,同时是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

7.师德规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    )。

A.爱岗敬业 B.爱国守法 C.热爱学生 D.终身学习

7.【答案】A。解析: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是师德的核心内容。

8.师德的灵魂是(    )。

A.关爱学生 B.提高修养 C.加强反思 D.提高业务水平

8.【答案】A。解析: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所以此题选A。

二、案例分析题

在某乡村中学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晚自习铃声响了,初二某班教室里不是闹哄哄的。班长多次大声叫唤:“开始自习了,大家不要吵,否则老师看到了又要发脾气的”可是几乎没人理睬她。班长非常急并跑到门口查看,发现值班老师很快到教室门口,情急之下,对着教室大声喊了一句“xxx来了”。这位男教师听到有学生直呼其名,走进教室,阴沉着脸问:刚才谁叫我的名字?”班长举起手,站起来刚想向老师解释时,只见这位男老师径直走过来不分青红皂白的就抽了班长两耳光,然后加他滚出教室,班长伤心地哭着跑出教室,班主任因不知情一直没有找他谈话,周末回到家告诉了父母,但父母却责怪她“谁叫你直呼老师名字,打得好,下次就会长记性”。她心想也许自己真的错了,可又觉得委屈、悲愤。

请运用师德及教育法规相关理论评价这位教师的行为。

【参考答案】

该老师的行为不合理,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规,需要我们引以为戒。

(1)从教师职业道德来看:

该老师的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的要求。关爱学生要求关系爱护全体学生,不侮辱、不体罚、不变相体罚学生。材料中,该老师不分青红皂白抽班长耳光,没有做到关心学生。

该老师的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要求。为人师表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材料中,该老师没有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而是意气用事教育学生。

该老师的行为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材料中,该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品德教育。

(2)从教育法律法规看:

《义务教育法》二十九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一条规定: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而案例中的男教师抽班长的耳光属于对学生的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