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将在“海关意见”栏内说明处理情况,不再补发报关单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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