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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选调生公告汇总
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知识点,我们主要应该掌握法的渊源的含义及分类。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此知识点通常会以客观题(单选、多选、判断)形式出现。其中,最常见的考察方式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包括哪些以及制定主体是谁。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就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法会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呈现出来,这就是法的渊源。这部分通常会以概念选择题的形式出现。例如:问法的表现形式是指什么?考生应在混淆选项中选出法的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学者学说等。二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体现为制定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的法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此处通常以选择题和判断题的形式出现。例如:问下列属于法的渊源的有哪些?考生答题时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包括的那些形式均应选择。再例如:问正式渊源包括哪些?非正式渊源包括哪些?考生需要仔细审题、认真作答。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制定主体
不同的制定主体,制定出的法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体现为制定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的法规、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它们的制定主体分别是谁?是需要考生重点记忆的知识点。此部分通常会以单选题或者判断题的形式出现。例如:问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谁?应当知道是国务院。
选调生考试中较常出现的是前六个。宪法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中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门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设区的市的政府、自治州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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