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 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例如,《公司法》赋予公司享有的权利能力并不适用于社会团体法人。每个法人的社会职能不同,它也只能享有法律依据其社会职能规定其享有的权利能力。
(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
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其局限性,并且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肉容也各有区别,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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