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的法的效力。宪法是由我国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目前我国已有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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