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体的概念与种类
1、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采取与自己国家政权的性质相适应的政体,以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2、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有以下两种政体。
君主专制政体: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议会君主立宪政体
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
君主政体是指国家的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体。其中君主专制政体是指由君主一人掌握国家权力的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是指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的政体。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
共和政体是指国家的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在议会制国家,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总统制国家,总统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行使一定的制约权。在委员会制的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机构由委员会构成,由议会选举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政体,在形式上由苏维埃制、大国民议会制、代表团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许多具体表现。它们都是按民主集中原则组成,人民代表机关都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占地位,其它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对代表机关负责。
(二)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1、政体和国体相互依存、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政体,国体无从体现,没有国体,政体无从存在。
2、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匹配。
3、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知识,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服务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合于国家性质的时候,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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