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试题解析汇编|【刑事诉讼法】指定管辖(答案)

2026-02-08

1、【考点】回避;指定管辖

【难度】★★

【答案】C

解析:《高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沈某原为C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后升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C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其原同事,可以认定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因此C区法官的所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都面临回避的可能,沈某不应在C区法院受审。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高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杨某是申请回避的适格主体正确。但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只适用于法官个人,不得申请所有法官回避。B项错误,不当选。

《高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沈某原为C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后升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C区人民法院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都不宜行使管辖权,应层报A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以外其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