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2010年第17期:公证不分问题值得警惕

2026-03-25
半月谈2010年第17期:公证不分问题值得警惕
半月谈2010年第17期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因投资、消费、出国等行为引发的公证行为愈加频繁,各级各类公证处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从几年前“西安宝马彩票事件”中轰动全国的公证员舞弊,到今年公证处频频走上被告席,公证行为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谁来保证公证的公正?

公证机构怪事频发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律师向半月谈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怪事:2009年冬天,华北某市的一位居民自感家中供暖温度不够,几经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都得不到解决,于是决定走诉讼之路。在起诉之前,他找到当地公证部门,请求公证。

陈宝龙说,荒唐事就此发生:按照法律规定,本应由专业部门对该居民的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并保留证据,然后由公证员予以公证确认。可公证员竟然直接登门测量了温度,干了别人的“活”,后对“自己”进行了公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上述案例,各地还出现一些个别公证人员受利益驱使,置公证事业的公平正义于不顾,出具虚假公证书,或者对被公证的事项审查不严,造成公证材料缺乏公信力,甚至与事实大相径庭的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也曾发生一起市民个人信息遭人利用“被买房”,后状告公证处及银行的案件。此案轰动一时,发人深省。

广州市民陈东明与妻子打零工,收入较低,月均总收入约3000元。2007年,他们获悉政府推出经适房,便赶紧申购。离奇的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中,“陈东明”早在2002年已通过按揭贷款购人天河区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转手卖出。然而,记录里的“业主本人”陈东明却表示对此毫不知情,这是一起典型的“被买房”事件。此后,陈东明又几次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但多因有售房记录而无法购买。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陈东明发现是自己的名字被冒用,而当地公证部门为冒名者出具了公证书,银行也提供了按揭贷款。于是陈东明夫妻将公证处和银行告上了法庭。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但通过庭审已经确认,陈东明“被买房”属实,公证部门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近年来.各地公证处成为被告的案例时有发生,因部分公证人员做虚假公证,已经让公证行业处在了一种被质疑的境地。当然,公证机构在取证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有时公证人员自己也真假难辨。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自收自支模式遭受质疑

依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公证机构,均是自收自支性质,自收自支运行模式自产生之日起就饱受质疑。

陈宝龙认为,公证机构自收自支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一些时候往往过于看重收费的多少,过于注重经济利益,而把法律规定的职责、职能、效力、责任等,放在了次要位置。这一局面也往往使其容易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成为他人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

让人担忧的是,如果公证机关与经济利益挂上了钩,其造成的后果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而可能会引发上访、缠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陈宝龙指出,在这方面,从小处说,如果老百姓认为连“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公证处都不值得信任了,显然会触及他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此外,一些失去公正的公证事件还可能会损害国家形象,比如办理出国求学公证。一般外国教育单位不认毕业证之类的证件,只相信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但如果这种“出国求学公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存在水分,影响的不仅仅是求学者个人的前途命运,更关乎国家的国际形象。

据业内人士透露,除了运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外,当前公证机构的人员结构和综合素质也不容乐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证人员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然而,作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一来很不容易过,二来通过者在择业上大多把法院、检察院或职业律师作为头等选择,公证机关对通过司法考试者并无吸引力。所以,目前一些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并不具备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其人员多来自各行各业,综合素质与法律的规定、国家司法部门的要求以及社会大众的期待,尚有较大差距。与此同时,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也是少之又少。

挽回信任危机亟须多管齐下

记者在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证员接触时,她表示,当前的公证信任危机,确实已使像自己这样的公证员感受到压力,但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直管的公证处,其实在收费、运行、服务等方面,还受到各种制约,公证部门更愿意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独立”。

侯小丰以及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马嫦云等专业人士认为,公证机构应该是个市场化组织,理应与行政机关脱钩,世界各国基本都遵循这一原则,就像律师事务所一样,公证机构也应该实行真正的市场化,包括打破现行的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与公证处的关系只能是指导、管理和监督.而不应该是顶头上司。

此外,在公证机构的运营生存模式上,究竟是采用自收自支,还是收支两条线.抑或是完全市场化的机制,尚须更高层的部门予以思考和论证。毕竟,现有的运行模式在一些地方弊端已暴露不少。而诸如公证机关坐上被告席、公证员被定罪量刑等负面现象的出现,俨然敲响了警钟。

“挽回公证机构的‘信任危机’,必须多管齐下。”陈宝龙一针见血地指出,除了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上需要作出改变外,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另外,就是责任追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记者翻阅公证法中“法律责任”这一章注意到,对于违法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法律予以明确的惩治措施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然而在实践中,追责制度落实得并不好。专家建议,鉴于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处、公证员之间的既特殊又复杂的关系,“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儿”,在落实对违法违规公证人员、公证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上,一来要严格施行,加强监督,二来也可以考虑引进权威的第三方,选好“裁判”,让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