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社工制度的重要影响(下)

2026-05-09
如何限度地发挥社会服务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关键要看执行的方式和效果。由于首次社会服务令前天才生效,现在谈论其效果还为时过早。但在社会服务令执行的方式与将来的效果之间肯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关。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目前社会服务令的执行牵涉到审判机关和接受单位两家,他们共同担任监督任务。这样,审判机关既要审判又要监督,接受单位既要接受审判机关的监督,又要监督社会服务令接受者。这使双方的角色都容易发生混淆,精力也不够集中。如果法官要花大量的时间联系接受单位和监督其落实社会服务令,就会影响法官的主要职能。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执行方式会造成总体上的监管缺位,因为,真正到接受单位进行社会服务的时间并不多(如规定每周不少于2小时),大部分时间都分散在其他地方,如果只是根据在接受单位的表现来作出结论,势必不全面,也不能实现发出社会服务令的初衷。

要使监管真正到位,就要有专门负责落实社会服务令的监督机构,这种机构的功能不仅是监管,它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功能——转变监管对象。在此类机构工作的人员不是一般接受单位的员工,而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司法社工,他们掌握了人类行为的各种专业知识。在建立司法社工制度方面,许多西方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已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在内地,上海市也做得相当出色。广州市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尝试建立司法社工制度,规范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