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道中可以看出,目前社会服务令的执行牵涉到审判机关和接受单位两家,他们共同担任监督任务。这样,审判机关既要审判又要监督,接受单位既要接受审判机关的监督,又要监督社会服务令接受者。这使双方的角色都容易发生混淆,精力也不够集中。如果法官要花大量的时间联系接受单位和监督其落实社会服务令,就会影响法官的主要职能。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执行方式会造成总体上的监管缺位,因为,真正到接受单位进行社会服务的时间并不多(如规定每周不少于2小时),大部分时间都分散在其他地方,如果只是根据在接受单位的表现来作出结论,势必不全面,也不能实现发出社会服务令的初衷。
要使监管真正到位,就要有专门负责落实社会服务令的监督机构,这种机构的功能不仅是监管,它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功能——转变监管对象。在此类机构工作的人员不是一般接受单位的员工,而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司法社工,他们掌握了人类行为的各种专业知识。在建立司法社工制度方面,许多西方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已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在内地,上海市也做得相当出色。广州市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尝试建立司法社工制度,规范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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