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

2026-02-07
拍卖标的,是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人、应买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由于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透明性,因此,大多数可用于买卖的物品或权利均可以作为拍卖标的。

  在国外,拍卖标的五花八门,包括书籍手稿、名人签名、绘画、热照、汽车、名人日常用品、稀有的历史或自然物品、岛屿、城镇、土地、森林等都可以作为拍卖品,甚至连人的身体器官也能作为拍卖标的。

  我国拍卖市场开放的时间虽然不长,拍卖交易也不大普及,不是所有物品都能拍卖,但拍卖物品的种类也发展很快。《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与财产权利”。本条虽然是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所有或处分权利的规定,它同时也说明了我国拍卖标的的分类方法,即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有形物品和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

  有形物品大体包括:艺术品,例如陶瓷、刺绣、书画、玉器、首饰等;收藏品,如珠宝、翠玉、邮票、奖牌、古旧像机、古旧钟表等;生活用品,如电器、车辆、房屋、裘皮、家具等;娱乐物品,如乐器、玩具、体育用品、宠物、奇花异草等;生产用品,如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或整个企业。

  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主要包括:文化或科技成果、专利、图文资料、稿件等;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车辆运营权、出版权、冠名权等;符号,包括电话号码、商标商号等。

  凡属上述类别的物品和权利,只要是委托人委托并为法律所允许的,均可以作为拍卖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