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第59条中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简况;(2)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3)公司所在行业简况;(4)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5)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10名的股东的名单;(6)公司股东数量;(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8)公司及其关联人一鉴表和简况;(9)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10)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配;(11)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14)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公司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信息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年度报告正文主要内容包括:(1)公司简介;(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其中包括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等;(4)董事会报告,其中包括董事会工作摘要、股票与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等;(5)监事会报告;(6)股东会简介;(7)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8)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9)关联企业:(10)公司其他有关资料。备查文件包括:(1)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年度报告原本;(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3)年度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司书》;(4)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文本;(5)公司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10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不超过5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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