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适用地区:济州特别自治道(韩国)
2 施行日: 2010年2月1日开始施行
2 赋予永久居住权(绿卡)的条件:
- 投资50万美元(5亿韩元)以上的休闲设施(以休养为目标的休养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别墅等停留设施)
- 2人以上共同投资时1人的投资额为5亿韩元(50万美元)以上
2 最初滞留资格:签发居住签证(F-2)
- 对具有投资条件的投资家赋予3年有效期的居住资格(F-2,3年)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20岁以下)赋予3年有效期的居住资格(F-2,2年)
※申请材料:
1、 护照
2、 房地产注册簿副本
3、 买卖合同书
4、 本人及抚养家属的能力证明资料(银行余额证明等)
5、 家属关系证明
- 在韩国滞留的5年中,没有发生不合格事由(提交假公文、犯罪等的问题)就可获得永久居住的资格。(F-5)
- 投资家本人获得永久居住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获得永久居住的资格。(包括在韩国出生的子女)
1、 护照
2、 外国人登录证
3、 手续费
4、 房地产登记簿副本
- 居住资格(F-2)的滞留期间5年中由于出售投资资产、设定担保、租凭等行为而丧失条件,会被取消居住资格或者遣送出国。
- 但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时,余额允许现金化及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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