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内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1985年,工行与农行尝试发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后加入。
2005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核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二)商业银行:
审核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条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0条)
1.具有良好的公司制理机制;
4.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5.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7.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其它金融机构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由央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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