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票据背书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有关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1)有关事项。有关事项是指背书的具体目的,即在背书时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还是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或者是设定质押。这些事项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清楚,以明确背书的法律后果。
(2)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是指接受背书人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人的名称。如前所述,为了使票据流通所有的经手之人,在票据上都有比较确切的记录,以加强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并便于处理一旦发生的纠纷和其他票据转让中的问题,我国的票据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而不允许空白背书。
(3)背书人的签章。背书人必须按规定签章。因为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授予他人代为行使或者进行质押,只有在背书时签章,才表明是其真实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每个背书签章人,都对其后手所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承担责任。同时,对被背书人来讲,票据背书所记载的背书人,是其行使追索权的相对人,最终的持票人和已清偿票据债务的人都可以向票据背面记载的签章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此外,只有当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连续不间断的情况下,持票人才能证明其取得了票据权利。
除上述三项必须记载的事项以外,票据法还要求记载背书日期,以便判断背书行为是完成于到期日前,还是到期日后。因为到期日前的背书才发生票据转让的效力,而到期日后的背书,根据票据法关于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的规定,则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效力。对于背书没有记载日期的,从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出发,都视为在到期日前进行的背书。
我也认为票据有效,但背书无效。
本文来自 280文秘网(https://www.it280.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司法考试商事法答疑: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相关文章:
美丽的植物园02-10
2022年北京门头沟第二次学考合格性考试时间:9月21日-23日02-10
2012天津保送生资格名单: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2人)02-10
地方专项与定向招生的区别在哪里02-10
2022辽宁公务员考试报名后很长时间没有反馈资格审核结果,是什么原因?02-10
广东学考1c2d可读本科吗 成绩怎么划分02-10
蒙古人老争哪天过春节02-10
民风民俗的作文02-10
2025国考网上报名常见问题指南:如何查看某职位待审查人数和审核通过人数?02-10
竞选纪律委员演说参考02-10
散文的格式是什么怎么写 散文有哪些分类02-10
